航空限高咨询评估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发展,新、改(扩)建民用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被城市所包围,其净空条件和环境不断被超高层建筑所破坏,严重危及机场运行和航空器运行安全。
关键词:
航空
机场
运行
安全
民航
飞行
净空
航空器
民用
规定
所属分类:
航空限高咨询评估
产品描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快速发展,新、改(扩)建民用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被城市所包围,其净空条件和环境不断被超高层建筑所破坏,严重危及机场运行和航空器运行安全。
为确保飞行运行安全,兼顾城市与民航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AC-97-FS-2011-0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四《机场》、国际民航组织文件8168《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及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场净空管理有关责任的通知》(局发明电〔2014〕13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新建物体以及改扩建物体不应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高度,除非满足遮蔽原则,并且需要经航行研究认为其不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
根据民航净空相关要求规定: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的建/构筑物,如拟建高度高出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须开展航行评估工作。为此,我公司可提供净空规划与评估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依据民航相关规范标准,从标准仪表飞行程序、飞机性能、机场电磁环境以及机场远期规划等方面综合分析机场障碍物对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判断其是否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业主在规划建设用地的灵活性和充分提高土地使用价值方面创造了有利条件,尽可能兼顾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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